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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周桂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周桂春,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法定代表人冯刚。被执行人周桂春,女。被执行人王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终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周桂春、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桂春、王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桂春、王峰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X号、X号附X号、X号附X号、X号附X号、5号附X号、X号附X号、X号附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非住宅房地产七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周桂春、王峰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