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561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虞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2017年5月22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