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正学与谢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学,谢发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30号原告:陈正学,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谢发泽,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陈正学诉被告谢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已和被告协商解决,本案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正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正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