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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716号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327466654F。法定代表人元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仁明,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19260074。法定代表人林淑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佳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成都振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