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杨、姜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王杨,姜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695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玉警,公司员工。被告王杨,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姜涛,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杨、姜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