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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元慧、刘全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元慧,刘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杜元慧,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刘全兵,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杜元慧申请执行刘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经村委会出具困难证明,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倪 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