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小青、施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青,施某1,施某2,冯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青,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执行人:施某1。申请执行人:施某2。被执行人:冯昌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张小青、施某1、施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昌强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