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伟业与卢德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业,卢德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41号原告:陈伟业,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卢德颖,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陈伟业与被告卢德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伟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2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0元,截止2016年1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322000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归还原告本金14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1月14日还清。报告出具还款计划后,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卢德颖地址不明确,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卢德颖的具体送达地址,应当认定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