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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泰与曹印成、曹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曹印成,曹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616号原告:陈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曹印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曹印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泰与被告曹印成、曹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撤回对被告曹印成、曹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