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泰与曹印成、曹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曹印成,曹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616号原告:陈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曹印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曹印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泰与被告曹印成、曹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撤回对被告曹印成、曹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