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爱君与张铁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君,张铁兵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96号原告肖爱君,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益寿,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粟海波,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兵,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银聪,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原告肖爱君与被告张铁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爱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爱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君撤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肖爱君承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