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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盛金艳与刘庆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艳,刘庆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498号原告:盛金艳,女,1977年1月7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刘庆林,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盛金艳诉被告刘庆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