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侯珺与樊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珺,樊鑫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690号原告:侯珺,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鑫波,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原告侯珺与被告樊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珺撤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侯珺负担。审 判 长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陈 熔人民陪审员 彭金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