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泓旭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陈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55号申请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申请人陈泓旭,男,1971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罚金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41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泓旭所有的川DXXX**号牌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