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章跃贵、杨作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跃贵,杨作来,刘华,左江,苗玉兰,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11号申请人:章跃贵,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杨作来,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刘华,女,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左江,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苗玉兰,女,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章跃贵与被执行人杨作来、刘华、左江、苗玉兰、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跃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作来、刘华、左江、苗玉兰、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作来、刘华、左江、苗玉兰、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