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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66号申请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通化市东昌路***号。法定代表人:门传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世胜,男,1955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通化经济开发区经开环路*号服务楼***室。法定代表人:汪传坚。申请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法兰西印象的商业用房,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