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内江正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正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85号原告:内江正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交警队综合楼11号。法定代表人:钟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云,系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一层1-13、1-14、1-15,二层2-3号。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系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内江正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内江正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弓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记员曹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