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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623号案件移交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63********。关于刘海军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海军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