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彦斌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彦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斌,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86126。法定代表人:张剑铮,经理。上诉人赵彦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彦斌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赵彦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彦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上诉人赵彦斌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赫男书 记 员 李安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