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华,李俊峰,李光华,李俊峰,李光华,李俊峰,李光华,李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16号原告:李光华,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李俊峰,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李光华与李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光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李光华负担。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