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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建水县奥城主题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建水县奥城主题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初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商务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李相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建水县奥城主题歌厅,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裕顺奥城1栋4F号铺面。经营者:李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建水县奥城主题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杨  海  波审判员 谭    延审判员 薛  少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绘(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