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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岳思宇与陕西旺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思宇,陕西旺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455号原告:岳思宇,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陕西旺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忠海,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周雪原,公司总经理。原告岳思宇与被告陕西旺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思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元,由原告岳思宇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