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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如其与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如其,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470号原告:林如其,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如其与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林如其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如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如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林如其负担。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