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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郭建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郭建忠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691号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人:武振宇,总经理。被告:郭建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与被告郭建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建忠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