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惠珠、杜超亚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珠,杜超亚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惠珠,女,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辩护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自报杜超亚,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惠珠及其辩护人刘诚、被告人杜超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间,同案人魏士玉(已判决)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东侧的绿化带内搭设简易帐篷,设置赌桌用于“二八杠”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明知他人在上址进行赌博活动,仍受雇分别为参赌人员提供刷卡套取现金服务和在赌场外进行望风。2016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同案人魏士玉、杨梦、杨浩(均已判决)、张惠珠、杜超亚及赌客若干名(已另处),同时缴获相关赌资、赌具。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案发简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惠珠、杜超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惠珠的辩护人以张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坦白为由,请求对张惠珠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惠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张惠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杜超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杜超亚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机算机外部设备一台)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