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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祁志军,王静,刘月明,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A座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844514X0。法定代表人:李继栓,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4504-0。法定代表人:祁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祁志军,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刘月明,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祁丽,女,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祁志军、王静、刘月明、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715978.49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桓台县兴桓路3148号8799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刘月明名下位于桓台县北苑生活区26号030201号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祁志军名下位于桓台县少海路1326号恒星花园32号楼2号房产一套,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