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霍士栋与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士栋,叶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99号原告:霍士栋,,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叶建国,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士栋诉被告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士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士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霍士栋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徐晓菲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