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郭胜军、田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郭胜军,田进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34号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住所地临城县东镇村。负责人:李俊宏,该支行行长。被告:郭胜军,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被告:田进贤,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与被告郭胜军、田进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东镇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雅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