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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刘翠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刘翠莲,罗兵,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刘翠莲,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罗兵,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彬,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刘翠莲、罗兵、李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