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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与陈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陈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4民初283号 原告:郭四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原告: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九姊村原村部。 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斌,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社区31组洞庭大道东段295号。 主要负责人:高中孝,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四新、临澧县金泰阳光校车营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卓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