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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阳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阳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082号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圣湖小区综合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吴育彬,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阳阳,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泉州中泰曼科维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金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