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龙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龙生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初653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湘,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生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物业公司)与被告龙生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都物业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财、李崇湘、被告龙生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龙生建向明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14元、滞纳金4060元,合计61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生建承担。事实和理由:龙生建系崀山御景小区A9栋2单元7层703号房业主,物业面积132.15平方米,按照双方签订的《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龙生建应向明都物业公司缴纳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114元,但经多次催收,龙生建一直拒交,产生滞纳金人民币4060元。故诉请法院维护明都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龙生建辩称,不是我不愿意交纳物业费,而是明都物业公司不作为,我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依物业管理条例可以拒交物业费。我住顶楼,顶楼上面是隔热层和消防通道,属于公共区域,但有很多业主利用隔热层圈养鸡、鸭、兔子等家畜,以至于隔热层和消防通道内垃圾、鸡粪成堆,整天臭气熏天,蚊子、老鼠层出不穷,鸡叫声不停,这些也是疾病发源地,严重影响我一家人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我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却视而不见,不做任何处理;在我未交物业费期间,物业公司也一直未派人给我搞楼梯卫生;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禽畜,并不得对他人造成滋扰、妨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可以拒交物业费。本案的诉讼费、物业费滞纳金都是明都物业公司不作为造成的,应由其公司自行承担。只要明都物业公司搞好顶楼通道、隔热层卫生,保证不再有饲养禽畜现象,减少蚊、虫、鼠患,消除病毒源,扣除未派人给我搞卫生的费用,我愿意立马交物业费。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确认龙生建房屋上面的隔热层和消防通道确实存在圈养家畜现象,也存在垃圾没有及时清理现象,但明都物业公司履行了《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绝大部分义务。按照该规约第一章第三条“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5元/月/平方米……2、交费时间及期限:1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1月-6月相关费用,7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7月-12月相关费用”,第六章第二条:“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物业服务费逾期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经审理查明龙生建实际欠交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2114元,产生滞纳金2386.5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明都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但龙生建举示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服务瑕疵已达到减交或不交物业费的程度,其作为崀山御景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照《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如未按时交纳,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交纳滞纳金。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以便更好地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生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2114元,和因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2386.5元,共计4482.5元;二、驳回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龙生建负担,该款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龙生建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附:滞纳金计算方式1.2014年7月-2014年12月份物业管理费396.6元,应在2014年7月10日前交清,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958天,产生滞纳金759.9元;2.2015年1月-6月份物业管理费396.6元,应在2015年1月10前交清,2015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778天,产生滞纳金617.1元;3.2015年7月-12月份物业管理费396.6元,应在2015年7月10前交清,2015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593天,产生滞纳金470.4元;4.2016年1月-6月份物业管理费396.6元,应在2016年1月10前交清,2016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413天,产生滞纳金327.6元;5.2016年7月-12月份物业管理费396.6元,应在2016年7月10前交清,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228天,产生滞纳金180.8元;6.2017年1月-2月份物业管理费132.2元,应在2017年1月10前交清,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逾期48天,产生滞纳金12.7元;以上1+2+3+4+5+6=2386.5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