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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显奇与蒋素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显奇,姚建平,蒋兴贵,蒋素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93号原告:姚显奇,男,193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姚建平,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军,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民代理。被告:蒋兴贵,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素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浩,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显奇、姚建平与被告蒋兴贵、蒋素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立案。原告姚显奇、姚建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姚显奇、姚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显奇、姚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显奇、姚建平负担。审判员  唐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