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28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永生与王海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生,王海深,石家庄华联物贸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81之1号原告黄永生,男,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惠琴,女,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系黄永生之妻。委托代理人冯美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深,男,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三人石家庄华联物贸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二段21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信,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生与被告王海深、第三人石家庄华联物贸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永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永生承担。审 判 长  张卓娅代审 判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