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潘沁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潘沁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6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潘沁怡,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潘沁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潘沁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潘沁怡与朋友邵某一起到义乌市家酒吧玩,期间被告人徐潘沁怡喝了3瓶小瓶的德国黑啤,次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潘沁怡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处地段,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潘沁怡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潘沁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徐潘沁怡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潘沁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潘沁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潘沁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