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木仁达来、召日格图巴特尔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仁达来,召日格图巴特尔,额尔德尼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木仁达来,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召日格图巴特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额尔德尼达来,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图娜拉、巴雅尔图、沙仁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都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