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屠友德与刘永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友德,刘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屠友德,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永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友德与被执行人刘永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