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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屠友德与刘永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友德,刘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屠友德,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永俊,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友德与被执行人刘永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