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张朝彦、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张朝彦,张艳华,孟凡鹏,孟庆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499号原告: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单县杨楼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722MA3CBJTC8F。法定代表人:任凤英(系该合作社经理),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张朝彦,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张艳华,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孟凡鹏,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孟庆敏,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朝彦、张艳华、孟凡鹏、孟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县益民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