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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邓容梅与贵州中利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容梅,贵州中利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508号原告:邓容梅,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贵州中利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夏云镇黎阳高新技术园区F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733444848。法定代表人:孙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邓容梅与贵州中利丰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容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容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容梅负担。审 判 员 韦启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延波书 记 员 汤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