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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田永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刑申199号田永: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刑初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终6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既没有加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原判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鉴定报告存在较大疑问,未支持我提出的成伤机制鉴定,属程序严重违法,我应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住院病历、行政判决书等书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上述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驾车故意撞击他人,致人轻伤,原判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即没有加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原判存在诸多疑点,无法合理排除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采信的鉴定意见系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你所称鉴定报告存在较大疑问,未支持你提出的成伤机制鉴定,属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