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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泰山与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泰山,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周泰山,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车家壁村。法定代表人:杨敏。申请执行人周泰山与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林铺昌源中路XX号X幢X-XX层房屋、位于昆明市环城西路XXX号X-X层办公室、位于昆明市郭家凹X幢、X幢、X幢、X幢、X幢、X幢X号、X幢X号、X幢X号、X幢X号、X幢X号、X幢、X幢、X幢、X幢、XX幢、X幢X号、X幢X号、X幢X号、XX幢、XX幢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云ABTX**、云AXXX**、云AXXX**、云AXXX**、云ACXX**、云AXXX**、云AXXX**、云ABXX**云AAX**、云AXXX**、云AXXX**、云AXXX**、云AXXX**、云AXXX**、云AXXXXXXXY、云AXXX**号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