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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文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文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46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文权,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诉被告陈文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蒲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文权偿还信用卡欠款104353.24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6日,本金91672.6元、零售利息4040.3元、分期利息5224.67元、滞纳金3415.67元,其中利息、滞纳金至付清止);2、判决被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5日,被告陈文权向原告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经原告核准后,向被告发放一张卡号为40×××51的信用卡。被告陈文权用该信用卡透支,截至2016年12月26日,累计欠款104353.24元(其中:本金91672.6元、零售利息4040.3元、分期利息5224.67元、滞纳金3415.67元)。经原告一再催讨未果,故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中信银行提交新的余额构成表,截止2017年5月2日,被告欠本金为91672.6元、零售利息11580.76元、分期手续费5224.67元(此项在原起诉状上笔误写的是分期利息)、滞纳金3415.67元、违约金6364.64元,欠款总额为118257.74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证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同时申请表中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作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被告工作地点的照片等。2、余额构成表和交易流水,证明截止2017年5月2日,被告欠本金为91672.6元、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欠款总额为118257.74元。3、催收历史,证明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还款的记录,4、计收违约金的公告,证明原告在官网上进行计收违约金的公告,作为原告计收违约金的依据。被告陈文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告起诉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陈文权向原告中信银行申请信用卡,原告经过审查后,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同意按照《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载明的约定履行,形成了信用卡使用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的形成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被告在持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原告以上述合同约定为依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款本金91672.6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按照《信用卡个人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陈文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