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李利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李利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669号原告:陈小燕,女,汉族,1959年8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李利阳,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蔡桥商贸大厦南栋一层、二层北向。主要负责人:刘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燕诉被告李利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陈小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