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美珍申请李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珍,李益强,屈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益强,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屈赞阳,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赵美珍与李益强、屈赞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