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苗玉兰与娜仁其其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玉兰,娜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苗玉兰,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市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女,1960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乌布尔宝力格苏木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玉兰与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给付借款864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87650元及执行费1214.7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玖 月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