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何娟与邓艳华、杨著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娟,邓艳华,杨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何娟。被执行人邓艳华。被执行人杨著明。申请执行人何娟与被执行人邓艳华、杨著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娟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娟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