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熊虾字与彭卫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虾字,彭卫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435号原告:熊虾字,女,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祥,天门市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卫华,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熊虾字与被告彭卫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熊虾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虾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虾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熊虾字负担。审判员 简良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