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银山与被告王淑霞、被告朱玉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银山,王淑霞,朱玉苓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597号原告:魏银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霞。被告:朱玉苓。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丙臣。原告魏银山与被告王淑霞、被告朱玉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魏银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银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银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魏银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