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罗小国与正定县新安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国,正定县新安供销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420号原告:罗小国,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正定县新安供销社,住所地正定县新安车站。法定代表人:王迎波,该供销社主任。原告罗小国与被告正定县新安供销社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国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小国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