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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凡、张秀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凡,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凡,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办事处陈家壕社区江田园47号。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办事处陈家壕社区江田园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凡、张秀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凡、张秀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703执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