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敏利与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敏利,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财保38号申请人:周敏利,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峪泉镇断山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巩玉权,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敏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嘉峪关迎宾东路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华北新瑞实业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嘉峪关迎宾东路支行的存款2000000元(账号为×××)。期限至2018年5月21日。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敏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霞 百度搜索“”